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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03-17 返回
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加强征
收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
则》)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
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依法计算缴
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
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转让房地产按规定计算取
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二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
系数
关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等征税要素的
确定,按《条例》和《细则》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
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就受让土地支付的金额,
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其扣除项目金额。
2、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
额。
除上述办法外,需采用其他方式分摊的,由各市、地地
方税务机关确定,报省局备案。
累进级次、税率、速算扣除系数对照表
级次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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