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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日期:03-25 返回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由哈尔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工许可证后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各征收单位按单项工程分别办理登记。
第五条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根据转让销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建设项目分别填报。预征税款的预征率分为两种: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其他建筑物的预征率为2%。
第六条项目完工且全部出售后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各征收单位在收到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后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征收台帐,登记好应征、已征、欠缴税款。纳期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市局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委托代征
第八条我市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外,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代征单位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按《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代征土地增值税。凡符合《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然后持减免税批件到土地部门和房产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代征单位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表、交易契约书、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资料填写《土地增值税审定计算表》,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税额。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时按规定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专用章、填票人名章。
第十一条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做法如下:
(一)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依房产评估部门评估的交易价,按3%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原自用住房的,凡居住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1.5%;居住未滿三年的,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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