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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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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开发的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清算项目应纳土地增值额和应纳税额,根据该清算项目预缴的数额,确定该清算项目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该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管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清算对象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提供的涉及收入、扣除额、增值额等有关资料,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评估、检查,清算税款的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的“清算对象”是指实行预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对纳税人项目转让后一次性取得价款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普通标准住宅,待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后直接进行税款结算。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清算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区)局的基层分局、市局各分局的管理科负责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涉及的清算审核、纳税评估、组织审核、事项移交、资料归档、建立台帐等工作。
(二)县(区)局、市局各分局税政科(业务科)负责清算工作中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清算工作中的政策审核;协调、解决清算政策中出现的问题,需由市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情况汇总表》的报送工作。
(三)市、县局稽查局负责管理部门移送的土地增值税案件、上级交办的土地增值税案件以及稽查部门按规定选取的土地增值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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