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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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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江地税发〔2007〕94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以及《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江府〔1996〕27号)等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二、各地应严格按要求如期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自行清算和重点清算工作,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清算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科。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办法》,确保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以及《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江府〔1996〕27号)、《印发关于修改〈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通知》(江府〔2005〕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且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下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资料。开发项目清算前取得的销售(转让)收入(来自:www.fdcew.com),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项目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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